问:公开招标项目评审结束后,某评审专家带走了评标过程中评标资料,该项目是否应当重新采购?
答:从项目上来讲,评审结束后,虽然该评审专家带走了评标资料,但其评审意见不会因此判定为无效,如果经监督审查后,发现该评审专家只是带走了评标资料,但没有其他违法行为,那么并不会影响该项目的评审结果。
但该专家带走评标资料的行为已经属于违法行为。根据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的相关规定,该专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,同时将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情节严重的,给予警告,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。
法律依据为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:(六)记录、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;......
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,其评审意见无效,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。
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,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情节严重的,给予警告,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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